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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出台
发布时间:2020-09-18        浏览次数:33        返回列表
 继国家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更新出台之后,各省市结合自身的特点,也出台了相关的地区性实施细则。而火力发电方面,由于大型燃煤电站机组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日益严格,各省的把控也逐渐升级,河南、河北、山东省陆续发布地方性政策,旨在加强地方性的大气污染管制。


河南省:


2017年10月1日,河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发布实施,同时也是全国第4个发布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地方标准的省份。


河南省燃煤发电机组占火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和总发电量的95.9%、97.1%,原煤消耗量占全省工业煤炭消耗量的4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占全省工业排放量的31.9%、37.4%。燃煤火力发电是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河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4项指标排放限值分别为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0.03毫克/立方米;其中,W型火焰炉膛锅炉和循环流化床电站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毫克/立方米。除汞指标与国家标准持平外,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指标均比国家标准更严。


河北省:


河北省于2015年10月发布《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其中,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吨/小时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燃煤发电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3项指标排放限值分别为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65吨/小时以上以低热值煤为燃料的燃煤发电锅炉及新建单台出力65吨/小时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3项指标排放限值分别为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制均为0.03毫克/立方米。


上海:


2016年1月29日,上海市发布实施《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电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制分别达到10毫克/立方米(新建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0.03毫克/立方米。标准并将60万千瓦及以上的公用燃煤机组标准执行时间确定为2016年9月1日,30万千瓦及以上的公用燃煤机组标准执行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自备电厂燃煤机组标准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