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家具的技术要求和实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木家具及其它家具的木制件。
2 引用标准
GB/T 3326 桌、椅、凳类主要尺寸
GB/T 3327 柜类主要尺寸
GB/T 3328 床类主要尺寸
GB4893.1~4893.9 家具表面漆膜测定法
GB/T10357.1~10357.6 家具力学性能测试
ZB Y80 002 家具表面软质覆面材料剥离强度的测定
ZB Y80 003 家具表面硬质覆面材料剥离强度的测定
3 术语
3.1 翘曲度
翘曲度是指产品(部件)表面上的整体平整程度。
3.2 平整度
平整度是指产品(部件)表面在0~150MM范围内的局部的平整程度。
3.3 邻边垂直度
邻边垂直度是指产品(部件)外形为矩形时的不矩程度。
3.4 位差度
位差度是指产品中门与框架、门与门、门与抽屉、抽屉与框架、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
3.5 外表
外表是指产品外部的涂饰或作其它表面处理之处。
3.6 内表
内表是指产品玻璃门内或其他空格(如搁板等)内的涂饰或作其他表面处理之处。
3.7 内部
内部是指产品门内或抽屉内的可见表面。
3.8 隐蔽处
隐蔽处是指产品内外在一般使用中不易见之处。
4 技术要求
4.1 主要尺寸和尺寸公差
4.1.1 桌、椅、凳类主要尺寸应符合GB 3326规定。
4.1.2 柜类主要尺寸应符合GB 3327规定。
4.1.3 床类主要尺寸应符合GB 3328规定。
4.1.4 产品外形宽、深、高尺寸的极限偏差为±5MM,配套或组合产品的极限偏差应同取正值或负值。
4.2 形状和位置公差
形状和位置公差见表1。
表1 单位:mm
4.3 用料要求
4.3.1 各类家具的同一单位产品采用树种的质地应相似,同一胶拼件树种应无明显差异,针、阔叶材不得混同使用。
4.3.2 产品外表的局部装饰,不受单一材种的限制。
4.3.3 包镶板件内部材料应尽量使用软质树种或人造板;同一板件使用质地相似的树种、人造板。
4.3.4 木材含水率应不高于产品加工所在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
4.3.5 虫蛀材需经杀虫处理。
4.3.6 外表不得使用腐朽料。内部或封闭部位用材轻微腐朽面积不超过零件面积的15%,深度不得超过材厚的25%。
4.3.7 外表及存放物品部位的用材不得有树脂囊。
4.3.8 产品主要受力部件用材的斜纹程度超过20%的不得使用。
斜纹程度(%)=倾斜高度/水平长度X100
4.3.9 节子宽度不超过可见材宽的1/3,直径不超过12MM的,经修补加工后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
4.3.10 其他轻微材质缺陷,如裂缝(贯通裂缝除外)、钝棱等,应进行修补加工,不影响产品结构强度和外观的可以使用。
4.3.11 采用的各种人造板,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4.4 木工要求
4.4.1 人造板制成的部件应进行封边处理。
4.4.2 榫结合处应涂胶。榫结合处应涂胶。榫及零件结合应牢固,外表结合处缝隙不大于0.2mm。
4.4.3 塞角,栏屉条等支撑零件的结合应牢固。装板部件的配合不得松动。
4.4.4 薄木和其他材料贴面的拼贴应严密、平整,不允许有脱胶、明显透胶、鼓泡、凹陷、压痕以及表面划伤、麻点、裂痕、崩角和刃口。贴面的纹理、图案、颜色应对称相似。
4.4.5 外表的倒棱、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
4.4.6 各种配件安装应严密、平整、端正、牢固;结合处应无崩荏或松动;不得有少件、漏钉、透钉;启闭零件和配件应使用灵活。
4.4.7 涂饰部位的粗糙度Ra《3.2μM(精光),内部不涂饰部位的粗糙度Ra为3.2~12.5μm(细光),隐蔽处的粗糙度Ra为12.5~50μM(粗光)。
4.4.8 雕刻的图案应均匀清晰、层次分明,对称部位应对称;凹凸和大挖、过桥、棱角、圆弧等处就无缺角;铲底应平整;各部位不得有锤印或毛刺。
4.4.9 车木的线型应一致,凹凸台级应匀称;对称部位应对称;车削线条应清晰;加工表面不得有崩荏、刀痕或伤痕。
4.5 涂饰要求
4.5.1 整件产品或配套产品色泽应相似。分色处色线应整齐。不涂饰部应保持清洁。内表应涂饰或作其他表面处理。
4.5.2 正视面(包括面板)涂层应平整光滑、清晰,涂膜实干后应无明显木孔沉陷。其他部位表面涂层手感应光滑,无明显粒子、涨边和不平整,涂膜实干后允许有木孔沉陷。
4.5.3 涂层不得有皱皮、发粘和漏漆现象。应无明显加工痕迹、划痕、雾光、白楞、白点、鼓泡、油臼、流挂、缩孔、刷毛、积粉和杂渣。
4.6 理化性能要求
涂膜涂层和软、硬质覆面理化性能要求
涂膜漆层理化性能要求应符合表2中第1、2、3、4、5、6、7、8等8项规定。软、硬质覆面材料理化性能应符合表2中第1、2、3、4、5、6、7、8、9等8项规定。各类家具选用的试验水平见GB10357附录A规定。
表2
4.7 力学性能要求
力学性能试验项目和试验水平应按试件的类别和预定的使用条件决定。
4.7.1 桌类强度和耐久性应按GB10357.1中7.1、7.2条规定的试验项目合格。
4.7.2 椅凳类稳定性应按GB10357.2中附录A规定施加的***小倾翻力和6.1(或6.2)条规定的试验项目合格。
4.7.3 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应按GB1.357.3中第6章规定的试验项目合格。
4.7.4 柜类稳定性应符合GB1.357.4中5.1、5.2、5.3条规定的试验项目合格;其中对活动部件门和抽屉的垂直加载力分别为100N和150N。
4.7.5 柜类强度和耐久性应按GB10357.5中第6、7、8章规定的试验项目合格;其中搁板挠度、挂衣棍挠度、挂衣棍支撑件位移、主体结构和底架位移的允许值如下:
a. 搁板挠度与长度的比值≤0.5%;
b. 挂衣棍挠度与长度的比值≤0.4%;
c. 挂衣棍支撑件位移≤3mm;
d. 主体结构和底架位移值d<15mm。
4.7.6 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按GB10357.6中第5章规定的试验项目合格。
5 试验方法
5.1 目视、感官检验
应在自然光或光照度300~600 l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W日光灯)下,视距为700~1000MM,由三人共同检验,以多数相同结论为评定值。
5.2 木材含水率测定
木材含水率测定仪的误差不大于±2%。木材含水率应在抽样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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