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对病死兔进行无害化处理。
2、所有病死兔不得出售,不得转运,不得屠宰,不得食用,不得随意丢弃。
3、病死或死因不明兔只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人员的监督下采取焚烧、深埋的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4、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病原扩散,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5、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发病的饲养场附近就地选址,并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6、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杂物等物品,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