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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问答:关于起重机械改造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09-21        浏览次数:40        返回列表
 

监管问答:关于起重机械改造的问题

问:我们在从事起重机械检验过程中,使用单位1台吊运熔融金属的通用桥式起重机,型号为QDY50/10,使用单位拟将该设备通过更换起重量限制器的方式降低其起重量,改变其参数,请问此种情况是否符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关于改造的定义,此行为是否需要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单位进行,是否需要进行告知并进行监督检验。

答:起重机械改造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进行,要进行告知并进行改造监督检验。通过更换起重量限制器的方式降低其额定起重量没有解决其根本问题,不予认可。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