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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失败原因之——法律
发布时间:2019-11-26        浏览次数:27        返回列表
由于管理部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意识不强,主办单位在建筑企业中缺少权威性和公正性,招投标工作效率低,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有些违法行为是投标方有意为之,有些则是在不经意间造成的,总之,法律昭彰,违法的行为一定会被发现,即使违法中标,很大一部分也不能够完成工程。所以,要想避免投标的失败,一定要避免各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串标,围标,与招标方“过分”接触三种形式。
1.2.1串标
串标的形式有有两种:投标者之间串标,即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即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 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
任何行为都有一定的判定标准,串标行为也不例外,监督机构将根据事实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串标,所以要想避免被视为串标行为,就必须规避以下现象:不同标书中犯错误惊人一致;报价下浮比例惊人相似;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各项报价不合理,且没有合理的解释;总报价相近,且其中数项报价雷同,又提不出计算依据;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总报价相近,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极其相近;总价相同,没有成本分析,乱调乱压;技术标雷同。
1.2.2围标
围标主要表面形式有有两种:
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面形式有: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 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他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 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
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
主要表面形式有: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投标企业应从根源上杜绝围标行为,在招标法制不尽完善,政府部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严于自律,保证企业诚信度,坚决抵制一切围标行为。
1.2.3提前与业主“过分”接触
在投标前与业主本身是一种正常的行为,既是投标方的权力,也是投标方的义务,这样一方面可以了解到更多关于投标的信息,也能给招标方提前留下一个好的印象,但是,提前与招标方“过分”接触却有可能触犯相关的规定,从而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所以,投标方在提前与招标方接触时一定要注意不要提及关于标价的问题,不要过度关注评标小组等问题,否则,有可能直接导致投标的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