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凡领有本市正式牌证的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的或车辆因事故等原因无法修理的,应办理报废手续。
二、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 单位或个人出示委托书。(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二)《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报废公司或车管所)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未获得的除外)。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二块车辆号牌。
(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单位车辆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下同)、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和单位公章,个人车辆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以上资料到机动车回收服务单位办理。车主填写《机动车报废证明》、《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单位车辆加盖公章,私车车主签名),并在《机动车报废证明》****联上粘贴发动机和车架拓印号,由辖区旧机动车回收服务单位统一代办报废手续,并将旧机动车送往旧机动车拆车厂拆旧解体。
办理车辆报废时如遗失号牌,行驶证的,应同时办理补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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